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淑华与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淑华,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金淑华,女,1969年10月22日生,朝鲜族。被告:李东,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因经商所需自我处借款500000元,借期半年。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500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0日,被告因经商所需自原告处借款500000元,借期半年。逾期,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于2015年4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自原告处借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金淑华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刚审 判 员  吴 涛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宇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