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一×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朱一×。被告孙××,无业。委托代理人孙x(姐妹关系),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学鸿,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一×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一×、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慧玲、李学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1992年经亲属介绍相识,1993年在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朱二×。原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分居已五年有余。原告的婚姻生活形同虚设,婚姻生活早已“死亡”,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能共同生活,被告多年为家庭付出较多,为原告的父母养老送终后原告认为已经不需要被告了,有一种抛弃的成分在里面,家里的财产都是原告掌握。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公共租赁住房缴纳月租金通知单复印件一份;2、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收款凭证复印件一份;4、有工作单位人员收入证明复印件一份5、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经亲属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朱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淡薄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作为原告应慎重对待离婚问题,被告更应主动加强与原告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婧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