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殷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殷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1号申请人:刘秀英。被申请人:殷奎英。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