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殷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殷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1号申请人:刘秀英。被申请人:殷奎英。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