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张大强。委托代理人张铁顺(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强与被告高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占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大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占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强撤回对被告高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