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与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林伯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知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表人:贾益强,该公司董事长。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向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未能按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