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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林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树勇,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居民。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