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内江市铠蔚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美景印务有限公司,虞良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恺蔚广告有限公司,重庆美景印务有限公司,虞良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991号原告内江市恺蔚广告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226号附12号。法定代表人谢埅。被告重庆美景印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寺3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虞良。被告虞良,男,1976年5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恺蔚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美景印务有限公司、虞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美景印务有限公司、虞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恺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美景印务有限公司、虞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内江市恺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