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梅林与杨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林,杨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83-1号原告:梅林,女,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杨小龙,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小龙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小龙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