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程素珍与教丽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素珍,教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程素珍,女。被执行人教丽军,男。程素珍申请执行教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6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教丽军应偿还程素珍欠款831,000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2,110元。我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68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XX阳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