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中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再香与九江市庐山区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再香,九江市庐山区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九中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再香,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医生,现住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游福松,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医生,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钟苏,系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卫生局。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殷少华,系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系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再香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2014)庐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2014)庐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发回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妃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