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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立家与被执行人柴卫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家,柴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高立家,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柴卫卫,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高立家与被执行人柴卫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立家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卫卫通过王维在农业银行运城分行的账户向本院执行局账户汇入执行案款27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本院将案款2700元已兑付给申请人高立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24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