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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荣某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某某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情,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某某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初字第11号原告荣某情,女,1991年12月09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号。正文内容委托代理人梁某祖。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某某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候某全,局长。原告荣某情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林业局撤销林权证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某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情撤回行政诉讼的理由是错列被告、遗漏案件当事人和案件的管辖问题,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审判长 :梁运清审判员 :杨胜峰陪审员 :梁荣建书记员 : 桂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