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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一初字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闫建涛、李洁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闫建涛,李洁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一初字629号原告孙秀兰。被告闫建涛。被告李洁楠(被告闫建涛之妻)。原告孙秀兰诉被告闫建涛、李洁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秀兰诉称,被告闫建涛因生意原因于2014年1月20日、1月25日、10月19日分三次共向原告孙秀兰借款2515000元。现查明被告李洁楠系被告闫建涛之妻,被告闫建涛的借款又发生在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孙秀兰借款本金2515000元及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经查,被告闫建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已经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宜阳县看守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被告闫建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上述规定,应驳回原告孙秀兰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秀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德安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