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某,女,199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俊,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营某离婚一案,因原告未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当庭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鹿妤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