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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某,女,199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俊,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营某离婚一案,因原告未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当庭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鹿妤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