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伟与崔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崔小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陈伟,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关新刚,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小广,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原告陈伟诉被告崔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和委托代理人关新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小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伟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5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崔小广未予答辩。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互相认识关系。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3月28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000元,并都于借款时出具借据,其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拖延不还,原告遂诉讼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借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小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借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崔小广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和平代理审判员 刘亚涛代理审判员 丁 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凌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