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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王××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王××。被告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