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钟玉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余桂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锦逵,该公司总经理。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案件正在统一协调处理,涉案资产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0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雅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