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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长双与通辽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双,通辽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赵长双,男,4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东亮,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民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恒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先,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婧婧,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双诉被告通辽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通辽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52.5元,由原告赵长双负担。审 判 长  包长江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吕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