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陈翠兰与陈翠兰、刘书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3852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娄艳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俊。被告陈翠兰。被告刘书涛。被告刘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翠兰、刘书涛、刘占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王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