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丁长发与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长发,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利琴,唐家胜,王小龙,王永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丁长发,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翔。被告:安徽宁国市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胡少志。被告:王利琴,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唐家胜,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王小龙,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王永翔。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长发与被告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少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利琴、唐家胜、王小龙、王永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长发以被告王利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利琴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长发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利琴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长发撤回对被告王利琴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卫敏审 判 员 阮成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