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商初字第7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玉梅与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梅,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723-2号原告:韩玉梅,农民。被告: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吉稳,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梁商初字第7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2820000元的财产。现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韩玉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2015)梁商初字第723号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以外的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2015)梁商初字第723-1号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以外的财产的查封(附解除查封财产清单一份)。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王成斌人民陪审员  杨玉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继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