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石狮市永盛海藻生化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恩普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永盛海藻生化有限公司,滕州市恩普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滕商初字第116号原告:石狮市永盛海藻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下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永乐,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琳,朱绪发,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恩普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塔寺街**号。法定代表人:褚洪存,经理。原告石狮市永盛海藻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恩普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琳、朱绪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州市恩普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石狮市永盛海藻生化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从2010年以来一直有买卖“卡拉胶”业务,截止到2012年12月26日双方算账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386000元,后经催要被告偿付2万元,下欠366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滕州市恩普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10年以来一直有买卖“卡拉胶”业务,至2012年12月26日双方经算账,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386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付2万元,下欠366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理应支付相应价款,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66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州市恩普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石狮市永盛海藻生化有限公司货款3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淑敏审判员 孙茂林审判员 柴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