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60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