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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山东三同塑纤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山东三同塑纤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泽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三同塑纤有限公司。负责人:崔润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恒仃,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向上诉人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判决为终审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广权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