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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世飞诉王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飞,王彦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869号原告魏世飞,男,汉族。被告王彦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飞诉被告王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世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世飞负担。审判员  徐嘉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梦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