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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贺玉兰与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玉兰,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93号原告贺玉兰。被告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牛晓勇,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玉兰诉被告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玉兰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由本院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