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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沈成君、沈亚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沈成君,沈亚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17号原告:李志强,男,1991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成君,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沈亚宇,男,1990年04月07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诉被告沈成君、沈亚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李志强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李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