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杨某某,1963年生,男,彝族,住个旧市。被告严某某,1980年生,女,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