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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玉光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796号原告周玉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四分公司。负责人唐延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光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玉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