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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许盛祥与夏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盛祥,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05号申请执行人许盛祥,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夏萍,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制作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夏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萍在三日内向法院交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但被执行人夏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萍有设定抵押的位于本市芜湖市镜湖区中二街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萍位于本市芜湖市镜湖区中二街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许盛祥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本院不再续封,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