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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2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与潘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潘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35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顾一兵,局长。被执行人潘迎平,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潘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23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