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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辛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巩运平与孙法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运平,孙法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巩运平,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孙法田,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运平与被告孙法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运平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富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