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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蒋海丽与徐金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丽,徐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401号原告蒋海丽。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金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丽与被告徐金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海丽负担。审判长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