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碧卫与宋体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卫,宋体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84-1号申请执行人:王碧卫。被执行人:宋体干,系天长市众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宋体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体干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体干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体干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9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