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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碧卫与宋体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碧卫,宋体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84-1号申请执行人:王碧卫。被执行人:宋体干,系天长市众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宋体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体干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体干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体干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9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