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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邓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煜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系原告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女。被告邓鹏,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如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