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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 伟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卫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