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 伟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卫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