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平陆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郝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平陆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郝惠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808-1号原告: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玉伟,总经理。被告:平陆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财贸路23号。法定代表人:任聪让,总经理。被告郝惠兰,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平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陆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郝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平陆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郝惠兰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李静所有的鲁H×××××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玉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平陆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郝惠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李静所有的鲁H×××××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