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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小慧与王建冬、袁锦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慧,王建冬,袁锦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保字第76-2号申请人徐小慧,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744。被申请人王建冬,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打石湾村姜家塘村民组8号,身份证号码:430922198103020017。被申请人袁锦玲,成年,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大和村委会上马村37号(系粤L×××××号小型轿车壹辆的登记车主)。申请人徐小慧与被申请人王建冬、袁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锦玲所有的粤L×××××号小型轿车壹辆,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后,被申请人王建冬向本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经审查,被申请人王建冬向本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锦玲所有的粤L×××××号小型轿车壹辆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仕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