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闫秋燕与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秋燕,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25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闫秋燕,女,1983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号楼20-6。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闫秋燕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闫秋燕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状,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威严。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闫秋燕的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闫秋燕一家归还该房产给我公司。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案外人陈吉将涉案房屋租给闫秋燕的行为已被认定合同诈骗,故闫秋燕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已丧失合法根据,闫秋燕应将涉案房屋腾退交还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综上,闫秋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秋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波审 判 员 蔡宁代理审判员 蒙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