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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庆军与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张卜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军,扶余市蔡家沟镇张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唐庆军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张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祖光,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唐庆军与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张卜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扶余市蔡家沟镇张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庆军欠款人民币19584元及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