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徐某,女,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启川审 判 员 刘大华人民陪审员 余成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