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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殷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81号原告:殷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小孩。此后被告赚钱不交回家里,原告病了都没有钱治疗,夫妻经常为经济吵架,为此夫妻分居生活,造成感情破裂,要求判决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6万元,各自承担一半。被告辩称:没有分居半年,我平时也给了钱到家里,医保每年也是我缴纳的,我不同意离婚。外面债务我不清楚,如果不离婚,她外面债务我们可以慢慢来还。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自由恋爱,1999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可,1999年10月18日生育女孩罗思,2011年1月20日生育男孩罗义文,近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以及在经济方面产生矛盾,遇事又沟通不够,致使夫妻感情淡薄。2015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只要双方今后相互谅解,以诚相待、相互沟通,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魏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