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福鼎市永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陈仁春、方月燕、郑祖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鼎市永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陈仁春,方月燕,郑祖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林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永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陈仁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仁春,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方月燕,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祖贱,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永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陈仁春、方月燕、郑祖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