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阳江市丰泰工贸有限公司诉冯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丰泰工贸有限公司,冯静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阳江市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市职中宿舍二巷1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静,女,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丰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冯静已经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丰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阳江市丰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冬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