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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坭民���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梁明篆诉被告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木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梁明篆,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被告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6号盈锋商务中心3栋705、706号,组织机构代码:73413596-7。法定代表人陈坚荣。被告罗木生,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佛山市三水区农林渔业���的建设项目质保金34300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付清货款,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解除查封是原告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现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佛山市三水区农林渔业局的建设项目质保金34300元。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颖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