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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本余与王庆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本余,王庆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本余。委托代理人:单国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向林,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庆莹。委托代理人:庞士光。再审申请人张本余因与被申请人王庆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