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元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瑶担任记录。原告李某某、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经被告姚某某的姨夫李某一介绍相识,随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7月28日原告经媒人支付了被告彩礼24000元,双方约定年底按习俗举行婚礼仪式。为了筹备结婚事宜,原告要求被告留在家里不再外出打工。被告借前往深圳办理后续结账手续为由,迟迟不回。在此期间,原告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不理不睬,态度冷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返还彩礼事宜遭到被告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4000元。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某某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李某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彩礼23000元。被告姚某某辩称:原、被告系经被告的姨夫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7月28日按农村习俗定亲,但原告所述的彩礼24000元不完全属实,被告实际只收取了20000元,且已返还原告红包10000元。现在解除婚约是原告造成的,被告没有过错。被告姚某某申请证人李某一出庭作证,证人李某一在法庭上证实原、被告相识的经过及定亲时被告收取彩礼的事实,但否认其经手彩礼的事实;另外证实2014年11月份,被告因经常不接原告电话,双方引发争吵,关系无法调和,最终因彩礼返还发生纠纷。被告姚某某对原告的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收到彩礼系事实,但实际收到20000元。原、被告对证人的证词质证称,原、被告对证人陈述双方于2014年7月28日订立婚约关系是实,但原告认为证人陈述没有经手20000元彩礼与事实不符,被告认为收到了原告彩礼20000元,但返还了原告10000元红包。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及证人李某一的证言,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被告当庭认可收取彩礼的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部分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经被告的姨夫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7月28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在被告家举办定亲仪式,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彩礼。后原告前往北京部队服役,被告前往深圳务工,双方因沟通受阻发生争吵,导致关系无法调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对方不负违约责任。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因此,被告姚某某应承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求要求被告返还24000元,因被告在庭审中只认可20000元,其余4000元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四)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