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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森与王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王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张森,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永昌,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森诉被告王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森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18日张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森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