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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于树洋与杨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洋,杨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于树洋,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于保磊。被告杨飞。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告于树洋诉被告杨飞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树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于树洋担负。审判员  高锐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