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8211号原告田×,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恩富,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男,1981年9月7日出生。原告田×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恩富,被告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左右相识,并于201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在一段时间以后,双方不合的情形逐渐显现。被告包容性不够,偏执偏激,难以控制情绪,虽原告多次忍让,但仍会发生激烈的争吵,被告亦有暴力(包括语言暴力)。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们之间的问题是任何夫妻之间都会发生的,我希望原告可以谅解我。我的确处理问题的方式有问题,但是近一年的时间我有主动改善我们吵架以后的状态,在激化矛盾这一点上我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我们在2014年2月底确实开始分居,但是有时候也住在一起。经审理查明,原告田×与被告程×于2000年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本案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深厚,相恋时间很长,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及偶尔发生的冲突,双方应互谅互让地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无相应证据佐证。现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